|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3 | ||||||||||||||||||||||||||||||||||||||||||||||||||||||||||||||||||||||||||||||||||||||||||||||||||||||||||||||||||||||||||||||||||||||||||||||||||||||||||||||||||||||||||||||||||||||||||||||||||||||||||||||||||||||||||||||||||||||||||||||||||||||||||||||||||||||||||||||||||||||||||||||||||||||||||||||||||||||||||||||||||||||||||||||||||||||||||||||||||||||||||||||||||||||||||||||||||||||||||||||||||||||||||||||||||||||||||||||||||||||||||||||||||||||||||||||||||||||||||||||||||||||||||||||||||||||||||||||||||||||||||||||||||||||||||||||||||||||||||||||||||||||||||||||||||||||||||||||||||||||||||||||||||||||||||||||||||||||||||||||||||||||||||||||||||||||||||||||||||
| 发布日期:2015-09-12 11:11:42 | ||||||||||||||||||||||||||||||||||||||||||||||||||||||||||||||||||||||||||||||||||||||||||||||||||||||||||||||||||||||||||||||||||||||||||||||||||||||||||||||||||||||||||||||||||||||||||||||||||||||||||||||||||||||||||||||||||||||||||||||||||||||||||||||||||||||||||||||||||||||||||||||||||||||||||||||||||||||||||||||||||||||||||||||||||||||||||||||||||||||||||||||||||||||||||||||||||||||||||||||||||||||||||||||||||||||||||||||||||||||||||||||||||||||||||||||||||||||||||||||||||||||||||||||||||||||||||||||||||||||||||||||||||||||||||||||||||||||||||||||||||||||||||||||||||||||||||||||||||||||||||||||||||||||||||||||||||||||||||||||||||||||||||||||||||||||||||||||||||
l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08号2009050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执行。
5.3.2 事故分级表:
表一:事故分级表
5.3.3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见附录A。
5.4 事故报告:
5.4.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4.2 火灾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水上人身事故应报当地海事管理部门。
5.4.3 水上交通事故先报当地海事管理部门12395,路上交通事故报110。
5.4.4 设备事故及因为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趸船及船舶受损需同时报告业务部。
5.4.5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5.4.6 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班组级人员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用电话口头报告,8小时内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5.4.7 发生上报地方政府部门事故直至国家相关部门事故,安全环保部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用电话口头报告,24小时内按国家相关规定,上报地方政府事故相关事故管理部门。
5.4.8 当趸船、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或严重泄漏,危及水体环境及周边社会公共安全时,安全环保部要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5.4.9 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计量院立即上报,仓储部在2小时内向总经理口头(电话)汇报,12小时内组成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减少其他产品经济损失。
5.4.10 轻微事故的《事故报告》由仓储部或事故班组组织填报,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填报《事故报告》并向公司领导或地方政府报告。
5.4.11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l 事故发生概况;
l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l 事故的简要经过;
l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l 已经采取的措施;
l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1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l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l 道路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4.13 相关方在公司内部上发生的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报告。
5.4.14 需上报地方政府部门的事故,按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5.4.15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事故部门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撤除和清理事故现场;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4.16 事故发生后,发生部门级班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填写并上报《事故快报》。在填写事故快报报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安全环保部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参与事实调查和原因分析;
l 包括有关的书面复印件、图纸和照片;
l 列明调查人员名单;
l 发生事故的可能原因和纠正措施建议。
5.4.17 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将事故快报及报告发放到所有相关部门级岗位引起其他人员警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5.4.18班组收到事故快报及报告,在三天内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对全员进行一次安全意识的教育,对照事故的初步原因,组织船员进行自查或纠正。
5.5 事故调查:
5.5.1 轻微事故由事故所仓储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提供专业支持和监督;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须得到安全环保部门长的认可。
5.5.2 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班组组成联合调查组。
5.5.3 当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时,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参与。
5.5.4 当同时发生设备事故和其它事故时,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参与。
5.5.5 当事故性质不明时,由仓储部组织调查,安全环保部、计量部等部门参加,待事故原因查明后,由事故分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属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环保部、仓储部调查,有关部门参与。
5.5.6 非我方原因,属原料不合格、保管不善等造成的一般产品质量事故,由业务部会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尽量减少间接经济损失。
5.5.7 相关方在施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相关方负责组织调查,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对相关方的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事态进行相应处理。
5.5.8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l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l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l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5.5.9事故调查组应:
l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l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l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l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l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5.1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班组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
5.5.11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5.12事故发生部门的班组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6 调查报告编写时间和内容:
5.6.1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环保部和发生部门主编写,相关部门配合。
5.6.2 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l 事故发生概况(陆上火灾、人身及交通事故填报公司基础信息);
l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l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l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l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l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l “四不放过”登记表。
5.6.3 一般及以上事故除按5.6.2内容要求外,报告还要包括:事故关闭报告。
5.6.4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表2:事故报告时间
5.7 事故处理:
5.7.1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
l 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安全环保部应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各事故或事件的过程及关系,使用事故树分析方法从人、机、料、法(技)、环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查明导致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原因,专业部门参加、认可;
l 事故原因查明后,安全环保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及责任人,并上报,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l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验证人等,真正实现防范措施闭环管理;
l 及时通报事故或事件原因,组织员工讨论和分享,举一反三查找本部门、本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l 仓储部应根据事故的原因,特别是事故处理后仍可能重复发生或事故致因难以杜绝时,应开展异常管理,识别各种可能出现的异常,制定防范措施。
5.7.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安全环保部调查后,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事故分管安全环保部调查后,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4 事故部门经济处罚,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公司综合办和财务科。
5.7.5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做好稳定工作,事故发生部门是做好稳定和善后处理的责任单位,公司相关科室应积极协助、指导,参与决策。
5.8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审批权限:
5.8.1 一般及以下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安全环保部批准并行文。
5.8.2 较大及重大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公司总经理批准,安全环保部行文。
5.8.3 上报地方政府部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决定。
5.9 事故统计与登记:
5.9.1 公司各类事故分管部门、仓储部应建立《事故台帐》,对事故进行登记。
5.9.2 仓储部应在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将本部门上季度事故情况汇总,报安全环保部。
5.9.3 公司各类事故分管部门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将本部门分管的事故汇总,报安全环保部。
5.9.4 《事故报告》必须明确整改(防范)措施、整改期限、责任单位(人)。
5.9.5 公司各类事故分管部门,应对所分管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包括:
l 复查事故整改(防范)措施、验证关闭是否落实;
l 是否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l 事故责任部门、岗位和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是否兑现;
l 员工是否受到安全教育,有无记录。
6 事故材料归档:
6.1 事故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台帐,并将事故材料进行归档。
6.2 事故归档材料包括:
l 事故快报;
l 事故报告(包括事故调查报告);
l 事故关闭报告;
l 事故处理意见;
l “四不放过”登记表或异常管理材料;
l 调查、询问记录;
l 经济损失计算表及依据;
l 事故现场影像资料;
l 产品质量事故还包括:产品状况及采样、留样、检验记录;
l 火灾事故还包括: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现场实验报告;价格鉴定机构或公司专业部门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和消防部门扑救报告。
6.3 事故档案保存期限: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书面文档保留5年。
7 检查与考核:
7.1 公司各事故分管部门按事故分类管理职责,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7.2 各事故分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制订整改(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船舶,按公司绩效考核规定加重考核和处理。
7.3 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或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直接责任、该部门的管理责任人等相关管理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处理。
7.4 仓储部及其他各部门加强各自内部的事故考核和处理。
8 记录
8.1 RYYP401-01《事故报告》;RYYP 401-01-01《人身伤害事故报告》;
8.2 RYYP 401-02《事故快报》;RYYP 401-02-01《人身伤害事故快报》;
8.3 RYYP 401-03《事故关闭报告》;RYYP 401-03-01《人身伤害事故关闭报告》;
8.4 RYYP 401-04《“四不放过”登记表》
8.5 RYYP 401-05《事故台帐》
9 附件
附件A: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编号:
编制:审核:审批:编制日期:年月日
专业管理部门签字:
编号:
填报人: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专业管理部门签字:
编号:
审核人: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分
编号:
审核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编号:
编写人:日期:年月日
编号:
编写人:日期:年月日
事故发生部门:发生事故的部位: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登记日期:
(二)设备/生产事故台帐
(三)交通事故台帐
(四)火灾事故台帐
(五)突发环境事件台帐
(六)爆炸事故台帐
1 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污染物质毒性、挥发性、可溶性、可降解性,以及进入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分级判据见表2。
表1 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分级判据
2 公司受纳水体环境分数:
根据苏政复[2003]29号文《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长江南京段适用类别为(GB3838-2002)Ⅱ类水体功能,运河等执行(GB3838-2002)Ⅲ~Ⅳ类水质标准。受纳水体环境打分标准见表3。
表2 环境打分标准
3 危险物质主要环境参数
公司主要危险物质主要环境参数及环境参数分数和见表3。表中未列出物质的环境参数分数和参照各环境参数打分标准计算。
表3 公司危险物质主要环境参数及环境参数分数和
4 分类
公司部分危险物质进入水体污染物的泄漏量初步分级结果见表5。
表4 环境污染事件级别
注:
发生Ⅱ级环境污染事件时,随着事态的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不断的扩大,公司应急能力无法控制,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按照Ⅰ级处理。
1、目的:
为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过程。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材料、试卷的审定,安全教育考核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管理;负责新入职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入职员工的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班组负责新入职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管理标准
4.1员工入职培训
4.1.1新入职的员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1)公司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综合部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职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作部门,一级安全教育时间24学时;
(2)部门级安全教育(第二级),由各部门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其中生产部员工的入职培训,还包括部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性能等内容。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班组,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班组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长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三级安全教育时间24学时。
4.1.2公司内部调动(包括内部岗位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教育记录卡”内)方准上岗作业。脱产一年以上的职工,按照新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执行;
4.1.3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各接待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
4.2日常安全教育
4.3.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4.3.2安全环保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4.3.3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生产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3.4员工因违章发生较大事故,应由所属单位领导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教育记录卡”内。
4.3特殊教育
4.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限期进行复审培训,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4.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4.3.4发生较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 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参加有安全监督部门主办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要按期进行复审培训。
5.安全考核
|
||||||||||||||||||||||||||||||||||||||||||||||||||||||||||||||||||||||||||||||||||||||||||||||||||||||||||||||||||||||||||||||||||||||||||||||||||||||||||||||||||||||||||||||||||||||||||||||||||||||||||||||||||||||||||||||||||||||||||||||||||||||||||||||||||||||||||||||||||||||||||||||||||||||||||||||||||||||||||||||||||||||||||||||||||||||||||||||||||||||||||||||||||||||||||||||||||||||||||||||||||||||||||||||||||||||||||||||||||||||||||||||||||||||||||||||||||||||||||||||||||||||||||||||||||||||||||||||||||||||||||||||||||||||||||||||||||||||||||||||||||||||||||||||||||||||||||||||||||||||||||||||||||||||||||||||||||||||||||||||||||||||||||||||||||||||||||||||||||